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处务规程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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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总队长和副总队长职责)
总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中心、室及大队)
本总队设下列组、中心、室、大队:
一、航务组,分三科办事。
二、机务组,分三科办事。
三、勤务指挥中心,分三科办事。
四、秘书室。
五、人事室。
六、政风室。
七、主计室。
八、勤务第一大队,分三队办事。
九、勤务第二大队,分三队办事。
十、勤务第三大队,分三队办事。
第 5 条(航务组)
航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航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机队驻地及飞机配置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飞航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执行。
四、与飞航管制机关联系及协议之订定。
五、紧急救难起降场之调查、协调。
六、飞航组员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飞行员资格之检定、鉴测。
八、随机飞行查核、督导及追踪考核。
九、其他有关航务事项。
第 6 条(机务组)
机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飞机修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飞机性能提升及更新计画之拟订。
三、维护装备、工具、航油补给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航材采购、库储及帐籍管理之规划、督导。
五、预防保养计画之规划、督导。
六、机务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机务相关证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关机务事项。
第 7 条(勤务指挥中心)
勤务指挥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空中勤务指挥作业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挥管制及协调联系。
三、紧急应变小组与前进指挥所开设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勤务人员服勤之规划、督导。
五、演习及训练之规划、协调。
六、与支援单位间协议之订定、执行。
七、共同勤务人员之训练、指导。
八、陆空通讯系统之规划、建置、管理及维护。
九、资讯作业管理及维护。
十、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第 8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报及议事之处理、计画列管。
二、文书、档案、印信、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及媒体公关事务。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编纂及谘询。
五、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六、不属其他各组、中心、室、大队事项。
第 9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总队人事事项。
第 10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总队政风事项。
第 11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总队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勤务大队)
勤务大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及运输之支援。
二、所属各队人员、勤务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三、其他有关勤务、业务事项。
第 13 条(分层负责)
本总队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