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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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目的)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總隊長和副總隊長職責)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中心、室及大隊)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 5 條(航務組)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
八、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 6 條(機務組)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 7 條(勤務指揮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督導。
五、演習及訓練之規劃、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8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大隊事項。
第 9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0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 11 條(主計室)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勤務大隊)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 13 條(分層負責)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