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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92年立法9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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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2年12月16日(非现行条文)
2003年12月16日
2004年1月7日
公布于民国93年1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48341号令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8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3 日公布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99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6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16 日施行中华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内字第07468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6, 9, 10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4834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30003882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1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职权)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

第三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二、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三、流氓、犯罪组织检肃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等事项。
  四、司法警察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五、刑事鉴识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及刑事案件证物之检验、鉴定等事项。
  六、刑事案件纪录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统计分析、运用等事项。
  七、国际刑事警察业务之联系、协调及跨国刑事案件之调查、处理等事项。
  八、犯罪侦防、鉴识、防爆等装备器材标准之釐定、规划、采购、维护等事项。
  九、刑事警察之业务督导、教育训练、风纪考核之规划、执行及公共关系、服务等事项。
  十、治安情报之谘询布置、搜集、传递、运用等事项。
  十一、指纹之采取、分析、储藏、鉴定及运用业务之规划、执行等事项。
  十二、生物迹证化验、鉴定、建档及协助刑案尸体解剖、活体检验等事项。
  十三、刑事警察业务之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四、刑事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推动等事项。
  十五、国际刑事警察电子通讯连络及有关业务之协调、规划等事项。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挥、通报、管制及与有关机关协调、联系等事项。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组织犯罪、电脑网路犯罪、经济犯罪之侦查及支援等事项。
  十八、防爆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处理、鉴定、搜证及器材之安全检查等事项。
  十九、通讯保障及监察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等事项。
  二十、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第四条 (各科室之设置)

  本局设预防科、侦查科、检肃科、司法科、鉴识科、纪录科、国际刑警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纹室、法医室、刑事研究发展室、资讯室、公共关系室、国际刑警电台、侦防犯罪指挥中心及通讯监察中心,并得分组办事。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

  本局置局长一人,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或三人,警正或警监,襄助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政监四人,均警正或警监;技正七人至九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内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另法医室、指纹室、刑事研究发展室主任,由简任技正兼任;台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秘书三人,督察七人至九人,均警正;研究员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组长六十九人,内六十六人警正,其中八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另资讯室组长三人,由荐任技正兼任;督察员三人,警正;警务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科员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讯员六人或七人,电务员三人,纪录员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纹分析员十七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设计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讯员三人,电务员一人,纪录员十一人,指纹分析员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人,助理设计师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操作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书记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并得分组办事;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并得分组办事;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侦查队、警备队之设置)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设侦查队七队至九队及警备队;侦查队得分组办事。
  侦查队置队长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队长七人至九人,警正;组长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组长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侦查正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办外事;侦查员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办外事;警务佐五人或六人,警佐或警正;书记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警备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小队长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员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前二项员额中,警务佐四人,书记二人,警员二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随业务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第三项所列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第十条 (职务适用之职系)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相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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