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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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2年1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93年1月8日
1993年2月5日
公布于民国82年2月5日
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0474 号令
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中华民国 82 年 1 月 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2 月 5 日公布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047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16 日施行中华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内字第07468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11号令

第一条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国道公路警察事项:
  一、关于交通秩序及道路设施(含桥梁、隧道)之安全维护事项。
  二、关于违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缔事项。
  三、关于行车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行车旅客货运之安全维护事项。
  五、关于国道公路范围内,违法案件之侦防与处理及国道公路路权范围内违章事件之协助处理事项。
  六、关于收费站、地磅、服务区及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维护稽查取缔事项。
  七、其他有关协助国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等事项。
  本局执行国道公路交通法令时并受交通部国道公路管理机关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本局设行政科、交通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分别办理第二条第一项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局长二人,警监或警正,襄理局务。

第五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督察长一人、科长三人、主任一人、秘书一人,均警正;督察员七人至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警佐,其中四人得列警正,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六人职务得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士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佐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警务佐五人至七人,警佐;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设置左列各队及人员:
  一、公路警察队:六至八队,队下得设分队、小队。置队长六人至八人,警正或警佐;副队长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务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巡官十二人至十八人,分队长十四人至二十人,警务佐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小队长一百五十二人至一百九十人,队员九百零三人至一千一百三十六人,均警佐;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二、刑事警察队:分组办事,队下得设小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副队长一人,警正或警佐;组长二人,警佐或警正;组员二人,警佐;侦查员五十二人至六十二人,警佐,内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列警佐一阶,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列警佐四阶至二阶;小队长十三人至十五人,警务佐一人,均警佐。
  三、保安警察队:队下得设小队。置队长一人,小队长三人,队员十八人,均警佐。

第九条

  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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