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民國82年)
外观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2年1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93年1月8日 1993年2月5日 公布於民國82年2月5日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74 號令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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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國道公路警察事項:
- 一、關於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之安全維護事項。
- 二、關於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事項。
- 三、關於行車事故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國道公路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 六、關於收費站、地磅、服務區及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稽查取締事項。
- 七、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 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分別辦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第四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警監或警正,襄理局務。
第五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三人、主任一人、秘書一人,均警正;督察員七人至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警佐,其中四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五人至七人,警佐;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六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局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
- 一、公路警察隊:六至八隊,隊下得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至八人,警正或警佐;副隊長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務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巡官十二人至十八人,分隊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警務佐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小隊長一百五十二人至一百九十人,隊員九百零三人至一千一百三十六人,均警佐;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二、刑事警察隊:分組辦事,隊下得設小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警正或警佐;組長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人,警佐;偵查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二人,警佐,內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列警佐一階,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列警佐四階至二階;小隊長十三人至十五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
- 三、保安警察隊:隊下得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小隊長三人,隊員十八人,均警佐。
第九條
-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