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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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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12月) 内政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5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4日
公布于民国44年6月4日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12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1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8, 9, 13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7, 15, 16, 17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条

  黑热病防治处隶属于内政部,掌理全国黑热病之防治事宜。

第二条

  黑热病防治处设左列各组:
  一、调查组。
  二、医疗组。
  三、研究组。
  四、总务组。

第三条

  调查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流行病例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防治工作之报告事项。
  三、关于传播昆虫之调查扑灭事项。

第四条

  医疗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患者之隔离治疗事项。
  二、关于附属病院诊所之设置管理事项。
  三、关于患者之检验诊断事项。

第五条

  研究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治疗药物之临床实验事项。
  二、关于预防方法之研究事项。
  三、关于传染昆虫之病原检验事项。

第六条

  总务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及公物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刊物之编译出版事项。
  五、关于庶务事项。

第七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处长承内政部部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辅助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黑热病防治处,各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技师及技师兼任,分掌各组事务。

第九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主任技师二人至三人,技师四人至六人,技术员六人至十人,技术佐理员六人至十人,卫生工程师一人,办理技术事项。
  黑热病防治处置秘书一人,总务主任一人,事务员二人至三人,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办理文书出纳庶务等事项。

第十条

  黑热病防治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黑热病防治处因技术上之需要,得聘用专员一人或二人。

第十二条

  黑热病防治处得酌用技术生五人至九人,雇员四人至六人。

第十三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一人或二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四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黑热病防治处得呈由内政部延聘专家为顾问,必要时并得设置委员会。

第十六条

  黑热病防治处关于防治事项,得呈准内政部指定各地方卫生机关协助办理,必要时并得呈准设置医院诊所及巡回工作队,其组织规程,由内政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黑热病防治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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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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