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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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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6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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