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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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1983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2006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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