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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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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