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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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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2000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4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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