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决议
外观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3月17日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废止 |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 |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3月9日提出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议案和说明,认为 1955年11月9日本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经过各地试用,证明是切合实际的,可以不再修改补充;同时,现在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经达到农户总数的85%,其中高级合作社的社员约占社员总数的60%,急需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不必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从速制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因此决议:将本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照原案通过,成为正式章程。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