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的決議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3月17日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廢止 |
(1956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附 |
1956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3月9日提出的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的議案和說明,認為 1955年11月9日本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經過各地試用,證明是切合實際的,可以不再修改補充;同時,現在全國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戶,已經達到農戶總數的85%,其中高級合作社的社員約占社員總數的60%,急需通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不必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且應當從速制定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示範章程。因此決議:將本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照原案通過,成為正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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