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1957年3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一号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
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全权代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