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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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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11月16日
(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11月16日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
  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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