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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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11月16日
(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11月16日第五十一次會議決定:
  今後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管制期間的被管制分子,如果被發現有新的犯罪行為,需要延長管制期限,或者因為表現良好,立有功績,需要縮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銷管制,也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者裁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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