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外观
本件法律已于199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废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 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止 |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施行) |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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