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97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廢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 根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止 |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公布施行) |
為了懲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維護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決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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