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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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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7月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1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该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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