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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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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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第五條之二的規定,享有該公約第五條之三、之四規定的權利。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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