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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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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5号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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