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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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予以保留。
二、台灣當局於1970年4月27日以中國名義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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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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