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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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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7年/第三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15號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予以保留。

二、台灣當局於1970年4月27日以中國名義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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