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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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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5月6日由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纽约签署的《〈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同时声明:

任何安全协定或条约不得影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应符合《〈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支持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宗旨和目的。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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