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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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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德黑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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