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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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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德黑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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