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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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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