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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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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5号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三十三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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