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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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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2014年4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年/第三号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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