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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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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決定
2014年4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4年/第三號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開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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