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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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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4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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