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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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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7月4日於北京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建議籌委會結束工作的報告。會議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自1996年1月成立以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圓滿地完成了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會議決定,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籌委會結束工作的建議。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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