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84次会议)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