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的決定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的決定 |
(1957年11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 附 |
1957年11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根據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建議,決定: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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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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