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外观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8日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的问题,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规定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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