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8日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的問題,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規定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