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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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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8日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

(注:1980年第4期公报补充收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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