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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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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8日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問題,決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得充當辯護人。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充當辯護人。

(註:1980年第4期公報補充收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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