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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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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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