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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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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7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23年)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地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熟悉憲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委員長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每次會議由辦公廳將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所帶工作人員要力求精幹。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群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准牟取不正當收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委員長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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