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7月2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23年) |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通過)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地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熟悉憲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委員長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每次會議由辦公廳將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所帶工作人員要力求精幹。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群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准牟取不正當收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委員長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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