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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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12月2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年)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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