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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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2月23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99年)
政務院規定九月三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通告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為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甲.屬於全體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節 放假三日 夏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日

  三、勞動節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國慶紀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屬於部分人民之節日,為了便於部分人民的群眾活動,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參加慶祝。

  一、婦女節(限於婦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限於中等學校以上學生) 五月四日

  三、兒童節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於軍隊及軍事機關)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屬少數民族習慣之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種紀念節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九一八紀念、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屬於全體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於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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