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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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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12月2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年)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〇)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二九页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政府院通告将抗日战争胜利日改定为九月三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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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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