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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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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2月23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99年)
政務院規定九月三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通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二九頁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政府院通告將抗日戰爭勝利日改定為九月三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二九頁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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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第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同日發佈

  爲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甲、屬於全體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節           放假三日            夏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勞動節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國慶紀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屬於部分人民之節日,爲了便於部分人民的羣衆活動,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參加慶祝。

  一、婦女節(限於婦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限於中等學校以上的學生)             五月四日

  三、兒童節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於軍隊及軍事機關)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屬少數民族習慣之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種紀念節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九一八紀念、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屬於全體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於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不補假。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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