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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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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

庾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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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曾祖母持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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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亦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又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通典》八十九。

  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同上。

为嫁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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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通典》八十九。

大功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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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郑以周亲为断。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甯难之,可谓当矣?按束析目《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乃备四殇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通典》九十一。

同母异父昆弟大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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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继父,绝族者也。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王肃以为从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子游、狄仪,或言齐,或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家语》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通典》九十一。

小功成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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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于此也。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通典》九十二。

嫂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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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树己说,可谓诬于礼矣。《通典》九十二,蒋济以小功章娣姒妇。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相与皆小功。成粲云:嫂应有服,可从大功。

缌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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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气之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通典》九十二。

为父后出母更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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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通典》九十四。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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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通典》九十四。

矫公曜出母还不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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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而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通典》九十四。

父率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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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子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通典》九十四。

王式继母还前继子家式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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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通典》九十四。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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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通典》九十五。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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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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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馀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褚以王绝已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通典》九十五,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更嫁庾氏。后恺亡,粲疑于服。

继嫡母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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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嫡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通典》九十五。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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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言应服者,辩之己详。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于己犹一,非其例也。《通典》九十五。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不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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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通典》九十六。

出后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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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通典》九十六。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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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通典》九十六。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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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已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已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通典》九十六。

为曾祖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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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代取后,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通典》九十六,何琦议云,魏之宗圣,远继宣尼,此成比也,故云。

并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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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经矣。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通典》九十七。

父未殡祖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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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殓,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通典》九十七。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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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通典》九十七。

长殇中殇变三年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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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纟免之。”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当是论周殇之大功。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目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变能上服之葛。《间传》大明斩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辩。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通典》九十七。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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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齐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升数,从其粗者。若升数同则不变,带而己。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通典》九十七。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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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通典》九十七,范宣云:“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

兼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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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类,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已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其馀皆可推而知矣。《通典》九十七。

小功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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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心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通典》九十八,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

庶祖母慈祖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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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通典》九十八。

王群请为从父姊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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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通典》九十九。

甲为寡叔母归宗未嫁暴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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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于理。《通典》九十九。

秀孝为举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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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己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通典》九十九

郡县吏为守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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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通典》九十九。

为废疾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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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通典》一百一。

罪恶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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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己。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通典》一百一。

弟子为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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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通典》一百一。

改葬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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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两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通典》一百二。

父母墓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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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通典》一百二。

变除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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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不。”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通典》一百三。

妇丧久不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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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此皆谓丧事之主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衤覃,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夫子许贫者还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所不忍也。《通典》一百三。

招魂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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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通典》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