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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免自行负担费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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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免自行负担费用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89)卫署健保字第 0890012851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0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1007905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1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02660067号令修正第 2 条条文及增订附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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