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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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1978)61号文件中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应按干部标准配备,政治上按干部待遇,经济待遇不变,转业时按干部分配”的指示下达后,一九七九年八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联合发出(79)组通字32号《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一九八零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又联合发了《关于司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精神,先后给《通知》下发前的民警办了改干手续,这对于调动广大干警积极性,搞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对《通知》下发后进人民警队伍的人员,由于需要对他们的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没有办理改干手续。近几年来,这些同志在各自的岗位上经过实际工作锻炼,思想、工作能力都有所提高,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了巩固民警队伍、适应工作需要,拟将这些人员择优转为国家干部。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未办改干手续的民警,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组通字32号《关于户籍、弄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办理转干手续。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到公安机关科室工作的未办改干手续的民警,可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83)2号文件《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办;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到公安机关科室工作的,按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4)公发(政治)118号《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办。  

  三、办理民警改干一定要坚持条件。对于没有办理改干手续的民警,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应对他们普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以确保质量。考核后,符合条件的,必须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再办理改干手续。凡是思想品质不好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不仅不予改干,而且应坚决调离公安机关。对少数文化,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弱,又无培养前途,根本不够当民警条件的,另行分配工作,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  

  四、要切实加强民警改干工作的领导。民警改干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关系到公安阶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亲自抓,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不搞迁就照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同时,也要防止草率从事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这项工作要在年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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