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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冤、假、错案材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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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冤、假、错案材料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不断询问关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冤、假、错案材料的处理问题。经研究,为了妥善地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凡经复查属于冤、假、错案已予平反的,其材料可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案件的立案依据和领导批示,技术鉴定书,采取重大侦破措施的报告,破案报告,拘留、逮捕人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决定,拘留、逮捕、搜查证,搜查记录,扣留和处理物品清单,结案报告,起诉书,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病亡报告,以及作劳教、管制、戴帽等项处理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决定等,应予保存,并连同本人的申诉材料,复查平反结论,以及与复查平反结论有关的调查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2)受审人员被迫写的检查交代、揭发检举材料,以及与平反结论无关的受审人员的书信、书稿、资料、照片、笔记本等,可登记退还本人。

(3)其他的一些材料,原则上可经过清理,逐件进行登记,报经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二、属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和干部审查材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干部审查材料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关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以前结办的现经复查已于平反的案件,对原来的案卷材料一般不再另作处理,可将复查平反决定和有关的材料归入原案卷一并保存。

以上通知,请各地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公安部
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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