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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妥善處理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冤、假、錯案材料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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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妥善處理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冤、假、錯案材料問題的通知
1980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不斷詢問關於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冤、假、錯案材料的處理問題。經研究,為了妥善地做好這項工作,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凡經複查屬於冤、假、錯案已予平反的,其材料可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案件的立案依據和領導批示,技術鑑定書,採取重大偵破措施的報告,破案報告,拘留、逮捕人的請示報告和審批決定,拘留、逮捕、搜查證,搜查記錄,扣留和處理物品清單,結案報告,起訴書,判決書,釋放通知書,病亡報告,以及作勞教、管制、戴帽等項處理的請示報告和審批決定等,應予保存,並連同本人的申訴材料,複查平反結論,以及與複查平反結論有關的調查證明材料,一併立卷歸檔。

(2)受審人員被迫寫的檢查交代、揭發檢舉材料,以及與平反結論無關的受審人員的書信、書稿、資料、照片、筆記本等,可登記退還本人。

(3)其他的一些材料,原則上可經過清理,逐件進行登記,報經領導批准,予以銷毀。

二、屬於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錯案內容的文書材料和幹部審查材料,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批轉國家檔案局關於處理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錯案內容的文書材料的意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關於處理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幹部審查材料問題的通知》辦理。

三、關於文化大革命運動以前結辦的現經複查已於平反的案件,對原來的案卷材料一般不再另作處理,可將複查平反決定和有關的材料歸入原案卷一併保存。

以上通知,請各地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公安部
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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