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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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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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