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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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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1〕4號
2001年2月2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你廳《關於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桂公傳發〔2001〕32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

自本批覆下發之日起,《公安部關於以營利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公復字〔199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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