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清理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清理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通知 1961年11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根据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央关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中的指示,特对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应当根据中央批准的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报告提出的 原则,认真进行清理。凡是劳动教养已满三年,除了表现特别不好的以外,一般应该解除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虽不满三年,但表现比较好的,也可酌情解除一部分。其中表现确实 悔改的,应该摘掉右派帽子。解除劳动教养的比例,可以控制在 90%左右,摘帽子可以控制在30%左右。今年多摘一些右派的帽子,但不可乱摘。
一、解除劳教的右派分子,应先留场组织休整和学习,然后根据他们的不向情况, 逐步予以处理。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对于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他们原 有的工资,在劳教期间没有发给的,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补发。(二)已经开除公职的,如 家在农村或与农村有联系,本人愿意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当尽可能回农村安置;无家 可归,无业可就的,由劳动部门尽量设法安置;一部分自愿留下就业的,可以由劳教单位 安置。(三)劳改劳教单位确实需要的少数工程技术和医务人员,在本人自愿留场的条件下, 经过省公安厅党组批准,可以留用少数,但应当给予社会上同等的工资待遇,不得压低工 资标准和级别。(四)对其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少数资产阶级头面人物,以及原来党内的地 委或县委级以上的干部,应分别报请统战、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置。
学习班以学习为主,今冬应当停止劳动,使解除劳教的右派分(398)子有一个休 整和恢复体力的机会。应请各省、市、区改造右派工作领导小组,派适当干部,协助进行 教育工作,了解情况,并结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处理工作。
放在劳改部门劳动考察的右派分子,既不是判过刑的劳改犯,又不是劳动教养人员, 应送回原单位安置处理。今后劳动考察的右派分子不再送往劳教、劳改单位。
三、对于已经死亡的劳教右派分子,凡是原来保留公职的,或因工死亡的,对他们 的家属应给以抚恤金,一次给,多给些;其他死亡的右派,如家属生活确实困难,也应酌 情照顾。劳教中死亡的右派分子的摘帽子问题,按照实际情况,个别处理。
四、对于清理后剩下来的劳教右派分子,还有艰巨的改造任务。为了加强对这些人 的改造,应该尽可能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集中编队,配备强的干部进行领导和管理。 要适当减少他们的劳动时间,进行充分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改造工作。在生活管理上适 当放宽一些,准许他们请假回家探亲,家属去探访可以允许同居,通讯和接见的次数可以 不受限制。
右派分子同劳动人民的矛盾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这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必须提高警惕,严防他们的破坏活动。
各地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党委的指示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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